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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科规〔2020〕2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4-20作者: 浏览量: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了《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是着力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目标是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形成高水平的重大工程,发挥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要面向我省比较优势强、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重点产业需求,以目标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设计创新链,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下设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重点任务通过指南的方式提出,由若干项目体现。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作为服务于项目目标的独立任务。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明确目标、聚焦重点。突出重大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聚焦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

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动态调整、分步实施。根据我省战略需求和发展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逐项论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重大专项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企业,鼓励市(地)政府、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突出企业研发投入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谋划与部署实施;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编报重大专项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绩效管理和财务审计;承担重大专项沟通协调工作,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审核重大专项年度预算,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中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权属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推动并督促项目实施,及时报告进展;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专家组是项目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领域技术、行业管理及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评估论证;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重大专项项目优化管理和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资源分配和任务分工,督促完成项目目标;执行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间监督制约,落实相关诚信管理要求;及时审核、报告相关事项,并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配合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任务的具体承担者与组织者。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工作组严格执行合同书规定任务;恪守科研道德准则,认真落实项目报告制度,对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负责;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重大专项立项程序包括指南编制、指南论证发布、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厅会议审定、项目公示、项目合同书签订等基本环节。项目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和业务审查方式,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综合复审方式。

第十二条重大专项总体布局作为指南编制和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省科技厅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专项实施成熟度,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评估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原则,启动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指南应遵循专项总体布局和任务设置,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评价指标;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必要时可择优同时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采取定向委托需有充分依据。申报指南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满足自筹经费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由一家企业牵头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并提供相应自筹资金。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须有企业参与合作,提供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省外单位可与省内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注册、填报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在通知规定日期内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工作完成。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学术诚信状况、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内容与指南契合度等进行业务审查。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规则,保证评审过程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按照选用分离及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技术和资金预算评审,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综合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复审。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复审结果确定年度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履行拨款手续。项目合同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指标和方式。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书。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重大专项管理在平台全程留痕,确保信息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形式审查、业务审查和专家评审结果通过平台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根据项目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一体化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方式,加强任务间的沟通、衔接与集成,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分配和拨付财政资金,确保合作单位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成果的集成应用。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一)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期内,执行超过半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次)年1月底前通过平台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按照合同书时间节点填报中期报告与科技报告。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

(二)统计监测报告。根据统计监测工作相关要求,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平台按时填报本单位及合作单位相关数据。其中,季报数据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填报;年报数据每(次)年1月底前填报,项目验收后数据跟踪监测3年。

(三)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重大突破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和项目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报告。项目若发生变更,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目标的,参照项目管理相关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课题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逾期未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未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要研发活动应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将对项目进行整体监管、检查与服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必要抽查,并适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发现项目绩效目标偏离、低下等问题应及时纠正;项目存在严重问题、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由省科技厅督促及时整改,并可暂缓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配合,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实施。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中及实施期满后,应通过平台及时提交绩效自评价与评价申请。申请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实施审查、会议(现场)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绩效评价前完成课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保护创新成果。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及基础性数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和共享,面向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各项权益。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积极吸引成果转化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促进知识产权和成果的应用、扩散、共享、转化和产业化。重大专项档案材料须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相关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机制,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对指南形成、专家选用、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价等环节中相关主体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对于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的,提出明确建议和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应提升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风险预警和重点防控,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省科技厅加强项目立项、绩效评价、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建立关系人回避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收到投诉举报的情况,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登记、报告和反馈。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目标合理设定重大专项总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任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终止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项目合同书及有关规定,发生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